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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设置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固体废物储存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3.职责
聚醚分厂、生产调度中心负责属地内环保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等管理,保证环保设施的正产运行。
安全环保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是公司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编制和修订。
设备工程部将环保设备设施纳入公司设备管理,按规定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及专业管理考核,为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4.要求
4.1 各部门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检(维)修台帐和检(维)修计划;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4.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4.2.3 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设施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4.2.4 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4.2.5 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4.2.6 具备运行效果监测取样的条件(如采样口及平台设置等);
4.2.7 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现场处置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4.3 环保设备、设施的使用
4.3.1 各部门在环保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相关人员制定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4.3.2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操作前,由设备工程部对其进行设备操作规程的培训。
4.3.3 设备实施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4 环保设备点检内容:
4.4.1 环保设备、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
4.4.2 环保设备、设施环保防护装置是否正常;
4.4.3 环保设备、设施润滑、清洁情况;
4.4.4 其他需要点检的项目。
4.5 环保设备、设施的定期保养
4.5.1 环保设备、设施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做好日常的清洁、润滑等工作。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监督。
4.5.2 环保设备、设施保养过程中发现异常,必须马上查明原因,并进行维修。
4.6 环保设备、设施的维修
4.6.1 生产装置停车检修应包括相应环保设施停车检修内容,环境保护装置的开停工应纳入装置开停车总体方案,开停车方案要经安全环保部会签。
4.6.2 环保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年度检修计划或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对环保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并保存检修记录。
4.6.3 正在修理的环保设备、设施在环保设备、设施显著位置放置警告标志标牌。有必要时拉出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5.检查与考核
5.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征得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长期停用或拆除的,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只有在污染源消除或利用已有其
他设施处理,并报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
因特殊原因临时停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报上级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5.2 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结果纳入HSE绩效考核。
5.3安全环保部定期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HSE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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