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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用法,采用什么名称主要取决缔约国的选择。因此,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而言。国际实践中,常用条约的名称包括:公约、盟约、条约、宪章、专约、协约、议定书、最后文件、宣言、联合声明、换文、备忘录等。
一个文件是否构成条约,有些也不能仅仅看其名称。相同名称的文件,有些可能是条约,有些则不是。是否构成条约需要对该文件根据条约构成的各要件来衡量。
条约虽有不同的名称,但是各种名称的条约在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上却没有什么不同,只是不同名称的条约在缔结的方式、程序和生效的形式上可能有所差别。至于条约的效力、执行和解释等问题,都适用同样的条约法规则。
国际条约的概念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3.基本内容是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如:WTO规则,对WTO成员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有条约、公约、协定、协定书、宪章、签约和宣言等。
4.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国际条约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条约的全部过程。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谈判
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谈判结束,约文拟定后,可由谈判代表草签。
签字
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文件规定,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
批准
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
交换批准书
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通常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需要全体或一定数目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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