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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气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XX市燃气条例》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在观澜街道开发建设的201套住宅提供管道燃气供气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点火通气时间
开通供气时间为:乙方办妥本小区燃气工程验收,取得竣工证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交清有关费用,供气管道接到本小区后七日内开通供气。
二、费用及付款办法
1、管道碰口接驳费:小区庭院燃气管道与供气管道接驳碰口费用,按照现场实际发生费用,由乙方在碰口前10日内向甲方交纳。
2、燃气使用费:在住户办理完开户手续后,根据住户每月计量表数, 按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据实收取。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按《XX市燃气条例》,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2、负责管道燃气供气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服务。
3、负责向用户提供安全知识及咨询服务;对乙方及用户提出的改管申请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提供供气服务。
4、甲方直接与用户签订供气服务协议,办理银行托收手续,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
5、除不可抗力因素和用户违反政府法规私自改造管道设备和不交纳气费
外,甲方保证向用户正常供气。
(二)乙方 1、在开通供气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供气范围的燃气工程完整竣工资料壹套,并提供与之相同的电脑软(光)盘壹套。
2、在开通供气前十天,向甲方现场交接供气范围的燃气工程。
3、负担本小区燃气支管与供气管道的接驳费用。
4、自本工程移交之日起一年内为本工程质保期,此期间内,小区供气范围内燃气系统因工程质量和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燃气管道设备更换、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5、为确保安全,小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和用户不得自行改动任何燃气管道及设施。确需改动时,须通知甲方,并办妥相关手续后由甲方负责施工。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2、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修改或终止协议。
3、履行协议时,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提请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决。
4、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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