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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卖行合同
甲方(寄存方):
乙方(寄卖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商品寄卖协 议:
一、乙方同意将下列物品委托甲方卖出:
寄卖品名称、
寄卖品价格、
寄卖品特征(规格、质地、保存情况、数量)、
寄卖品照片另付补充协议。
二、 寄卖费用及佣金提取:
寄卖费用:
根据寄卖品体积大小及价格,每年收取费用 人民币不等,既店面
租赁费、宣传费及藏品管理费用等。
寄卖品价格在5万元-8万元人民币,按价格5%收取寄卖费用。
寄卖品价格在8万元以上,为保证寄卖品安全,我方采取照片存档形式,即 以高档相纸画册形式放于店内,我方将重点推介,当有买家具有购买意向后,我 方联系寄卖品拥有者和买家见面,现场看货。
佣金提取:
收取寄卖品卖出价格的10%作为佣金。
三、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寄存方):
若寄卖期间寄卖物品发生损坏或遗失,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赔偿金额另行 协议,但赔偿价格不得超出卖品真实价值,但因寄存方失误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 藏品损坏或遗失,责任由其承担,赔偿损失以寄卖方为准,寄存方不再补偿任何 损失。
寄存方履行对寄卖方的保密责任。并在寄卖品卖出 2日内通知寄卖方, 扣除10%佣金后,于一周内将所得金额交予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乙方(寄卖方):
寄卖方承诺拥有寄卖品的个人所有权,保证寄卖品绝对不是赃物,走私物、 来历不明物及抵押中的物,或者有赃物、走私物品嫌疑的物品,若寄卖品的来源 出现疑义,寄卖方需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与寄存方无关。
寄卖方若须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取回寄卖品, 须在取回日之7天前以书面通知 甲方,费用不予以退还。
四、 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为签约日开始一年内,未满一年的,按全年计,合同到期后自 动终止,乙方须在超出合同终止日期 30日内取回寄卖品。若乙方因个人原因未 在超出合同终止日期30日内取回寄卖品,30日以后甲方将按寄卖品标示价格的 5%/日收取保管费,且甲方不负责寄卖品之任何损坏或遗失赔偿责任。
2、 乙方于合同期限到期日或是到期前向甲方领回寄卖品,须向甲方出示本 人身份证原件和合同原件。若是委托他人领回,被委托人须向甲方出示乙方的委 托书,委托人和乙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合同原件。
五、 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效力。
2、 如双方就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手机: 手机:
签字: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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