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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姓名)
(劳动保障卡号:
), 月 户籍为 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
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要:
),于 市 区 街道,于 年 ),最后一期劳动合 年 月 日,现依 条 款 ( 款 项 摘 年 月 日 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 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 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 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 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 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 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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