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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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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9: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当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三条 较大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就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事项进行沟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较大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按规定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
 第五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会议由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厅领导)主持,政策法规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安全生产执法局、相关业务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等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专题会议初审后可提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六条 审查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性,包括报告的格式、内容、文字表述等情况; (二)事故调查的合法性,包括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查程序、时限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事故调查是否符合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要求; (四)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情况是否准确; (五)被追责的单位和人员是否全面、准确,处理建议是否得当;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深刻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在 2 个工作日内,由调查评估统计处负责撰写《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确认,并由主持会议的相关业务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反馈相关市政府较大事故调查组。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纪要》对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调查,省应急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督导落实。
 第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调查评估统计处收到后,3 个工作日内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
 件正式复函,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市政府批复结案,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不计入相关市的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一条
 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和县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4 月 13 日印发的《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鲁安办发〔2018〕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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