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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车,被五次放行
段迎春在接受公诉人和法官的询问中,揭示出从未透露过的“12·4特大交通事故”的内幕——
检察官:委托你运输危险化学品电石的公司是否告诉过你需要注意什么,检查过你的危险物品运输证吗?
段迎春:我初中都没毕业,不清楚运输电石有什么规定,也没有人告诉过我运输电石要注意什么。只是在第二次运输电石的时候听人说电石不能着水,着水就起火,所以我在电石上面盖了六层苫布。我曾经让车辆挂靠的包头五星公司帮我去办“危运证”,他们说旧车不给办,就没办。
检察官:你的车核准承载量是多少,出事时的大货车运了多少,出事时是第几次超载运输了?
段迎春:我的车核准承载是20吨,那天装了77吨。我们搞运输的都知道,不超载就挣不到钱。我从陕西神华公司运电石一吨的运费是300元,如果按照车辆的核准运载量20吨送货,送一次只有6000元的运费。一路上光被“扒皮”就要2000多元,再加上雇司机、一路的油钱等成本根本挣不到钱。
检察官:你的车2005年年检了吗?
段迎春:没有。我们把年检的钱2005年7月就交给车辆挂靠的包头市五星经贸公司了,但是他们一直没给办理年检。
法官:你的车严重超载行驶,路过的检查站是否检查过?
段迎春:检查过。我们运输电石一共过了5个检查站。第一个是伊盟高速上的耳字壕检查站,带车人收了750块钱就过去了;第二站的碌平检查站,罚了300块钱;第三站的桌子山检查站,罚了500块钱,路政给开的发票;第四站河北东洋河检查站,罚了350块钱;第五站(北京康庄检查站),带车人收了150块钱就过去了。
经权威机关的车检报告,段迎春的肇事车辆曾经私换发动机并存在刹车片全部炭化等严重隐患,而由于该车并没有进行2005年年检,这辆隐患车“带病”超载开上了连续陡坡和急转弯的八达岭高速的“死亡谷”。
和段迎春的沉默相反,在辩论阶段,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段迎春的责任问题进行了短暂的交锋,给庭审现场带来一些“火药味”。辩护律师认为,这场事故的责任不应当由段迎春一个人承担。他指出,被告人主观上对运输电石的危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只有初中文化,在发生事故之前只知道电石遇水就燃烧,所以,此次事故段迎春的过错较小。此次事故的发生不仅是被告人一人责任,化学品厂和富鹏运输信息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承运危险化学品,应当配备押运人员且不能超载,所以两家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没有审核装运车辆的运输证,也没有配备押运人员,托运单位明知超载还要运输,也有责任,原俊伟为了承担运输业务,进而叫了没有营运资格的蒙B21344车辆进行运输。五星公司在事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没有对被告车辆进行年检。当时肇事司机也有一定责任,司机没有熄火和停靠路边有操作错误。沿路检查站没有起到检查作用,只是罚款后就进行了放行,也应当对此次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事故发生地点是八达岭的死亡路段,此路段缺乏路灯和道路问题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多重原因所造成的,所以,让被告人独自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被告人自身肢体存在残疾,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意见,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认为,段迎春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运输危险物品资质的情况下超载运输危险品造成了交通事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24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烧毁,损失电石40.78吨的特大事故,段迎春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告人为了追求利益,超载违规运输造成。
检察官指出:“此次事故是因为超载运输和运输危险物品所造成的,被告人作为车主应当主动对车辆进行年检,所以被告人作为车主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悲剧因何酿造
从陕西出发后,段迎春的车先到达包头,随后走110国道进京。国道上设置了5个超载检查站,多个关口全没把关,使一辆吞噬了24条生命的故障超载大货车一路绿灯行程上千公里。段迎春在法庭上称,自己每次都会交罚款,或者给“带车人”钱。货车最先到达的是耳字壕检查站,跑运输的伙伴白某认识当地的带车人,只要交500元,就能顺利通过。段迎春称,自己先后向碌碡检查站工作人员、桌子山检查站和东洋河检查站的路政人员交纳300元到500元罚款就通行了,且这些罚款都有发票。而在北京康庄检查站,他交给了带车人150元后,顺利进入八达岭高速路。
据相关部门介绍,检查站的工作人员通常先对货车进行目测,如果有超载嫌疑,就会将其拦下过磅,被确认超载的车都必须卸载至正常才能通行。而庭审后,记者向一些长期跑运输的人了解有关情况,结果是惊人的相似,许多车超载被罚款后依然可以开上路。一位检查站工作人员向我们说起了检查中的困难,许多检查站周围没有装卸货物的地方,货物被扣之后没有地方存放,虽然超载是违法的,但货物是车主的,如果货物丢失,会带来许多麻烦。而且有时候,司机由于货物被扣就会堵在检查站不走,导致交通堵塞,检查站只对超载的车有执法权,对这种情况却没有任何办法。
段迎春称,自己不知道电石属于危险物品,也没有按照规定对电石遮盖,在给自己的车申请危险物品运输证明被有关部门拒绝,同时,相关单位也没有对他进行过任何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教育。而是“自己想拉多少就多少”。他只有初中文化,对电石的认识只停留在“我只知道电石不能遇水”的层次。而事发当天,一车只盖了几层苫布的电石侧翻后偏偏遇到了山谷中的小溪,事后法医的鉴定报告表明,除有2人是死于车辆与地面冲撞,其余22人均属被烧死。
电石,化学名称为碳化钙,外观为灰色、棕黄色、黑色或褐色块状固体,是有机合成化学工业的基本原料。电石一经与水接触,便会迅速反应生成燃点极低的乙炔气体,遇明火即能起火爆炸。工业电石每公斤可产生乙炔约250L,而乙炔的爆炸极限在2%~80%之间。如有一容积为100L的小罐,只要含2L以上乙炔气接触火星就会爆炸,而8克电石就可能产生2L乙炔气。
国家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明确将电石列为危险货物,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神化燃气公司作为电石的经营单位,在电石汽车运输招标文件中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执法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有关当事人的证言证明,神化燃气公司在与包头市东河区富鹏运输信息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出示行驶证、危运证,只是凭着承运方有关人员的指示就装车运输。而实际的承运人段迎春只有初中文化,根本不了解电石的危害性,并不清楚电石作为化工原料的化学特征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神化燃气公司与包头市东河区富鹏运输信息部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约定,原则上依据汽车的额定载重和允许的超载额度装车。但事发时,段迎春的货车上只有他和自己雇的司机,而且严重超载50多吨。
后记:“载”不起的责任
本案在经过3小时的审理后休庭,10分钟后,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返回法庭宣读判决书。聆听判决的段迎春低垂着头,身体有些微微发抖。法院认为,段迎春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法规的规定,在运输电石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犯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他是自首,同时综合事故其他原因,判处段迎春有期徒刑6年。
“我不上诉。我不懂法,超载危险物品,给无辜的人们带来了灾难,现在千言万语也无法表达我的愧疚,在这里我对那些遇难者和他们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道歉。”段迎春在法庭上深鞠一躬。
退庭后,面对众多媒体的采访,段迎春一言不发,深深地低下头,只是啜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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