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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即国税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扩大至“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外,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规定的化工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省级以上(含)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意味着,从今年起,消费税的征缴范围扩大至所有液态石化产品。新政的出台一时间引起相关企业、行业机构及媒体的广泛关注,涉及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特别是地方炼厂及调和汽油生产企业纷纷表示成本上升压力增大,利润空间压缩,有的企业甚至停产观望。
然而,新年来临,新政执行的脚步却未如期而至。据笔者了解,目前尚未有企业接到国税部门按照新政策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将所有液态石化产品囊括在内的新政策究竟剑指何方?其执行会影响到哪些企业?为何政策出台后却久未落实?利益相关方又该如何应对?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一问:为何出台新政?
“实际上,本次出台的消费税新政策是2008年我国燃油税费改革政策的延伸和补充。”中国石油大学中国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告诉笔者。
根据2008年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我国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一直实行价内计征消费税的征税方式。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12年版)显示,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中成品油产品类别的有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类,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油品生产企业在汽油销售时开具化工产品如MTBE(甲基叔丁基醚)的发票避税。这次新政的出台将常温常压下的液态石油化工产品全面征税,就是剑指避税行为,对原来成品油税收制度设计中的漏洞进行封堵。”董秀成说。
国税总局在新改的解读文件中也明确表示,“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如此以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为此,税务总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通过了解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工艺,以及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措施。”
除了打击避税行为外,笔者采访业内人士了解到,新政策的执行也会对油品质量监管、提高石油资源利用率起到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原料供应缺乏,不少民营炼油企业采用不达标或接近国标的原料进行配比调和,将调和形成的成品油销售给下游民营加油站。而调和油的原料主要包括石脑油、MTBE、芳烃等,均是此次新政规定范围内的应税产品。
“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新增应税产品的生产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的负担加重。”税务专家胡怡建教授认为,从资源使用角度来看,这一调整将推动石油资源的高效利用。对此,董秀成也指出,新政执行后,调和汽油相对于两大石油公司油品的成本优势将会下降,间接有利于油品质量的监管和提升。
二问:谁会受到影响?
自去年11月国税总局47号公告出台以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市场与信息部主任赵志平常常接到来自企业的咨询电话,其中不乏应税产品的生产企业,也不乏以此类产品为原料生产下游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他们想知道新政策的出台是否会影响到自身的经营效益。
“政策原文规定的‘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的产品’显得有点宽泛,好像将所有液态的石油化工产品都包括在内。实际上该政策出台的目的还是针对符合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产品,主要是油品,像甲醇这样的化工产品不应该包括在内。”赵志平表示。
他告诉笔者,47号公告所针对的产品实际上主要是两种,一是MTBE,二是混合芳烃。“这两类产品现在还没有国家标准或者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又是调和油的主要成分,所以是新政策的重点针对对象。”但他同时强调,“即使是MTBE或者混合芳烃,如果是用于化工生产的原料,这类液态石化产品也不应该征税。”
金银岛成品油市场分析师靳婷认为,对于MTBE生产企业而言,中石化、中石油旗下厂家产品多以自用为主、甚少外出,征收对此影响有限;而地方炼厂、民营企业的产品则大多纯度偏低,适宜用于调和汽油,化工用途所占比例较低,他们因此成为该公告执行的最大承受者。
董秀成也认为,新政策执行后,最受影响的是两类企业:一类是地方炼厂等应税产品的生产企业,另一类是油品贸易企业。“对于地炼企业而言,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必将大幅上升,给市场销售带来不利影响;而油品贸易企业的利润也会因为油品进价的提高而缩水。”他说。
根据卓创资讯提供的数据,以山东芳烃汽油为例,征收消费税后其价格将增加1369~1389元/吨。而按照华北地区调和国三93#汽油方案,芳烃汽油的添加比例一般在30%左右。增收消费税后,华北地区调和国三93#汽油的成本将增加约410.3~416.3元/吨,调和汽油的价格优势将大打折扣。
三问:缘何迟未落地?
笔者从多家地炼企业了解到,目前他们并未接到通知按照新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缴纳税款。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市场与信息部主任赵志平也向笔者表示,目前他尚未听到全国范围内有相关企业执行消费税新政的消息。
为何原定于今年1月1日执行的新政策至今迟迟未能落地?业内人士告诉笔者,由于公告规定的液态石化产品范围很宽泛,政策执行起来远没有那么简单。
首先,石油产品的产业链十分复杂,产品种类繁多,有些产品可划归于调和原料的范围,有些可以划归于化工原料范围,有些两者兼顾,如何对产品做出界定并非易事。“目前石油产品链上有很多创新的产品,许多都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果都要征税,对于产品的创新也是不利的。”山东地炼协会会长刘爱英表示。
其次,MTBE、混合芳烃等产品虽然大部分用于调和油品的原料,但同时它们也是化工产品的生产原料,如果“一刀切”地征收消费税是不合理的。
赵志平告诉笔者,“以MTBE为例,目前全国范围内MTBE的产量约为700万吨,其中约有600万吨为两大石油公司所有,大部分用于自用,另外100万吨中大约有80%用于生产调和汽油,但另有20%是作为原料生产一些中间体等化学品的,例如上海就有一套以MTBE为原料生产15万吨甲基丙酸甲酯的装置;而混合芳烃也往往作为溶剂应用到涂料、油墨等行业,对这一部分产品不应该征税,但如何去具体鉴定它们的用途是一个问题。”
“执行起来有难度,细则尚未出台,可能是这次政策暂缓实行的一个原因。”赵志平认为。对此,他建议,应该将纳税的主体从生产端转移至消费端。“生产这些液体石化产品的企业,并不一定将之应用于油品的调和和生产,而购买或消费这些产品的企业才是真正的使用主体,应该从消费端入手。如果是将产品用于油品生产的企业应该缴税,如果是用于化工产品则可以免征。”
今年1月8~10日,国内从事大宗产品电子商务的金银岛公司曾组织业内专家和企业代表于青岛召开会议,专门就消费税新政策问题展开解读和探讨。会上,一位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对政策进行解读时表示:“由于石油化工产业链太复杂,产品种类太多,有些产品属于多种成分的混合物,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名称,不可能每种产品都会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据了解,在成品油以外的化工产品中,液体产品约占40%,其中有行业以上标准的产品只占30%~40%。所以我自己认为,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时又确实不能调和成品油的纯化工产品,应该进一步研究如何征税问题。”四问:各方怎样应对?
“因为现在细则未出,具体的执行工作也没有广泛开展,因此,地炼企业也好,化工企业也好,大家都在观望,以明确下一步的行动。”赵志平告诉笔者。
根据第47号公告,如果应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因此,加紧制定相关行业标准,也成为企业应对新政策进行避税的一个选择。
去年12月,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召开石油化工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这次会议主要商议积极跟税务总局以及相关部门协商调解,争取一份相对调油等企业较为有利的地方标准。据卓创资讯分析人士透露,目前已经有多家地方炼厂提交了包含重芳烃、混合芳烃、C5、橡胶填充剂等13个非标液体油品的企业标准,山东炼油协会将根据这些企业标准形成文字,申请相关的行业标准,上报国税局。但对于外界“制定地方标准以合理避税的说法”,山东炼化协会副会长王琳也表示,现在只是标准起草阶段,对于行业税费层面的影响言之尚早。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消费税新政本来就是让地炼企业转型的强硬措施,估计该地方行业标准获批的可能性不大。
“既然政策已经出台,何时执行只是时间的问题,相关的地炼企业还是应该积极应对。”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笔者说。但他认为,此次国家以税收方式调控成品油市场,可能会对地炼企业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应该还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总体而言,国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能源领域还是逐渐放开的,此次政策会比较温和,不致于对民营炼油企业形成太重的打击。”林伯强预测。
业内专家认为,面对消费税新政,就调和油生产企业而言,随着成本上升,部分企业可能选择使用其他的替代产品来做调和燃料油和成品油的原料;对部分以生产不达标原料为主的厂家而言,后期精炼、精制调和或成为其发展方向。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则希望,一旦调和油市场受阻消费税新政,国家有关部门能够选择一些有实力的民营石油企业,试点放开进口原油和炼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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