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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事故调查法制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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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0: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近年来医患冲突事件增多,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日益为学界所关注。在医患可能面临冲突之时,健全医疗事故调查机制至为关键。从我国医疗事故纠纷的现状来看,我国涉及医疗事故的诉讼显示出了波动中上升的基本态势,2018年,我国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原有规定的某些细节进行了修订,但我国医疗事故的调查制度基本上还在沿用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使得许多医疗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但其颁布的社会经济条件与当前已经存在了重大的变化,其处理模式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亟需设立一套以人民调解为主导模式的医疗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十余年来的医改经验,构建以病患安全为中心的医疗事故调查体系。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患关系;法治;人民调解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水平也在飞速进步,但由于医学发展本身的局限性,加上社会经济条件的剧烈变化,医患关系愈发紧张,医患之间矛盾不断,医疗事故的发生让医患关系走入了低谷,加上个别地区不合理、不合法的处理手段,更令患者感到失望。缺乏医疗事故领域的成熟立法,使得医疗事故处理缺少法律支撑,缺乏更具有说服力的医疗事故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遭受质疑,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并妥善的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了现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在国内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医疗纠纷问题成了棘手的社会现象,如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是国内外医学、法学专家研究的重要课题。现阶段,我国正稳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事法律体系构建逐步完善,但是彻底解决该问题仍需时日。
二、我国医疗事故纠纷现状
医疗事故的最直观最全面的反映在于医疗领域的诉讼案件。截止2019年5月13日,我国裁判文书网共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36211篇,经过大数据分析统计如下①:
(一)案件分布的时间和地域
我国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在波动中上升的规律,2013年1991件呈现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 2018年则略有所下降5464件,从裁判文书网上线8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从3536宗上升至2018年的5647宗。增长了约60%。
地域分布方面,统计表明,绝大多数省份的医疗事故裁判文书达到了1000总以上,其中河南省、江苏省、上海市的数量位居全国前三,分别为3158宗、3120宗、3043宗,分别占比8.72%、8.62%、8.40%。
(二)案件性质的分布和比重
统计表明,绝大部分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发生在民事领域,总数为32919件,占比超过90%,而行政领域和刑事领域分别为1994件和1122件。
从行业来看,卫生领域内的医疗事故纠纷比重为最高,为20272件。此外,医疗事故类裁判文书可能还与金融业(3613件)、批发零售业(974件)等行业存在一定的联系。
(三)审判程序与审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分析可以看到,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5055件,占比为77.30%;全部驳回的有2991件,占比為15.36%;其他的有689件,占比为3.54%。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9182件,占比为73.94%;改判的有2406件,占比为19.38%;其他的有585件,占比为4.71%。再审裁判结果统计表明: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253件,占比为77.58%;改判的有286件,占比为9.85%;其他的有167件,占比为5.75%。
三、我国医疗事故调查法治体系
当前,我国医疗事故调查体系的支柱是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从三个维度确立了我国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标准,成为了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的处置流程
1. 医疗事故的标准
通说认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制度、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主要有四大构成要件:(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工作人员,只有具备相应医疗领域从业资质的组织及其人员所为的行为才可能被评价为医疗事故;(2)客观表现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只有明确违规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3)过错表现为“过失”,不具备预见可能性的以外和故意为之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4)后果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包含违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具体来看,我国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事故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事故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事故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行为。
2. 医疗事故的发现与报告
我国规定了严格的医疗事故发现与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医疗服务质量控制部门或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检查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接受病人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
从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测情况的部门报告。医疗服务质量控制部门人员应当立即对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情况,并向患者通报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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