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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承包人编填)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 订 日 期: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
天津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项目的桩基基础检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1.4地基基础检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规模、特征:
1.6地基基础检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7承接方式:
1.8预计的地基基础检测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见附件一)
第三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见附件二)
第四条 工期
本地基基础桩基检测施工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确定。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本地基基础检测收费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单价。
5.2本地基基础检测费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提交桩基检测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6.1.3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 元。
6.1.4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以下工作条件并承担费用:
6.1.5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6.1.6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6.1.7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6.2承包人责任
6.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6.2.2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6.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6.2.4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6.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承包人应对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勘察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7.2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工期应相应顺延。
8.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50%的费用; 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100%的费用。
8.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地基基础检测费(进度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8.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地基基础检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8.5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九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9.1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9.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 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人的报告、成果、文件。
9.3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
9.4地基基础检测完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地基基础检测的原始记录、地基基础检测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 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9.5地基基础检测原始数据及检测报告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9.6地基基础检测原始数据及检测报告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 1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收,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
(二)依法向塘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发包人名称:(盖章) 承包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附件二
序号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数量
内容要求
交付时间
附件三
取费表
委托方: (盖章) 承包方: (盖章)
序号
取费
定额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工作量
合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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