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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甲方)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乙方)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房屋所在在地: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双方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协商议定事项如下:
一、乙方应依约按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
二、甲方在租期内,除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加租,并不得
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以
及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以房入股。联营牟利。也不得利用承租的房
屋进行非法活动,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
合同,收回房屋
四、 甲方负责维修保养房屋,确保住用安全。甲方对出租房 屋,确实无力修缮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另签协议书进行 和修,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报抵房租(甲方须到房管机关纳税费) 或由甲方分期偿还。
五、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因业务 或其他原因需要拆改、添建或改装门面、室内装饰等,应事先征得甲 方同意,议定今后处理办法,并另签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房 管部门备案)。
六、 甲乙双方如共同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照顾公共利益。
七、 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 况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用
八、 租期届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有 优先权,但须另订租赁合同,方能生效。
九、 房地产各项税金由甲方负责。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十、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结清应缴水电费及房租,并将装修
及附属设备向甲方点清,如有短少或人为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一、退租时甲乙双方应会同至区房管机关缴销租赁合同
十二、如双方因租赁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向房屋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十三、其它议定补充事项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半年房租
¥ 整。
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下半年房租
¥ 元整。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房押金 元整,此款将于租赁
期满后由甲方返回乙方。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 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 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 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 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 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 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 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 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 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 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 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 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 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 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 成为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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