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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共 同遵守本合同所列之条款。
一、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户籍地址: 邮编:
在北京居住地址: 由E编: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有效证件发件机关: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在试用期间,
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合同; 乙方发现甲方招工说明 与实际不符合或自己不适合该项工作等,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 作需要,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并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情况,可调整乙方的工作 岗位;乙方在出现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待岗情形时, 甲方也可以安 排乙方待岗或培训,乙方需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不同岗位的需 要,对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做出规定和调整。
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工 作时间执行。
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制规定,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包括节假日、 婚 丧假、产假、年休假等。
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依照甲方现行的工资分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资待遇、 增资办法及增资标准。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按期核发。
第八条
乙方待岗期间,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 保障水平。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 关社会保险手续,病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条
乙方工作期间的出勤计算与统计,执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期间的出勤计算与统计,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劳动发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十五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 规章制度、业务 操作规程和技术技能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岗位有 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七、劳动纪律与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以及甲方指定的保密制度,考 勤制度,员工守则、岗位责任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及其他劳动纪律, 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七条
乙方应认真对待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保证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乙方应该受甲方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的管理, 并与义务接受与其岗位工 作无关的临时性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在外兼职,不得利用职权之便,将甲方经 营的项目或产品自行经营或以转包形式或代理形式转给第三方, 从中
渔利。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利乙方遵守规章制度和老大那个几率的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
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约行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依法实施的处罚。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注明变更日期, 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 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 乙方退休或离职。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四) 甲方破产或被撤销。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期间被甲方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 由于乙方被劳动教养,致使无法旅行劳动合同。
(五) 被已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二) 因乙方身体原因而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 而甲方又无其他岗位 适合乙方身体现状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甲乙双方未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需裁减人员能维持经营的,可以裁减人员,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
(二) 患病或附上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乙方违法违规导致的疾病医疗 期或负伤医疗期不再此范围之内) 。
(三)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 的。
(三)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 条件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以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乙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续 签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定,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向 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违约金; 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给甲 方造成损失,损失额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赔偿违约金的不 足部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所指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
(一) 乙方在职期间甲方为其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 乙方在职期间可以计量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写上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提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 裁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甲方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合同有效期内制订或修改的各 项管理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政策法规 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订立《补充合同》。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经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签订 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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