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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依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 号___室
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 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方米。房屋的合用部
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 擅自改变用途。
四、 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 。(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以 式将租金交付甲
方。
五、 租赁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日。
六、 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
方/甲方差不多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 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早三个月 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 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 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发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 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 房屋的阻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止。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 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 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 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 证金的数额为—元(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 ,租赁保 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 ,剩余部分归还乙
方。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 租期间,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 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一) 甲方未按约定时刻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 金。
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的违约金。
(二)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_% 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甲方能够解除租赁合 同。
(三)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甲方能够解 除租赁合同。
(四) 甲方对乙方报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自然损坏 未能及时修复,造成乙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甲方应负责赔 偿。
(五) 因乙方缘故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 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造成房屋主 体结构损坏的,甲方能够解除租赁合同。
(六) 一方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十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房屋租赁事宜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情愿共 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 。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易中心 。
甲方:
住址:
代理人:
乙方:
住址:
代理人: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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