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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曰
质押人
质押人: 质押权人: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 定,双方商定,甲方将其有权处分的 系列产品等
库存货物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 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 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交付手续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甲方当金并收取一 定比例费用。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当票外签订 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乙方与甲方于 年—月—日订立的典当合同项下的典当本
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二条 甲方履行债务期限
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质押权存续期间
质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失,质押权也不消失。
第四条质押物及其占管与责任
(一) 质押物为:甲方有权处分的 等库存货物(具体
品牌、系列、规格、数量等详见附件一《质押物清单》,《质押物清单》中对质押 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押物与实际移交的质押物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的 质押物为准)。附件一《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 占管与责任
1、本次质押采用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方式,甲方为本次质押物的存 放提供仓库,并且甲方保证提供的仓库的温度、湿度、光线等存储条件符 合质押物的存放要求,如因甲方提供的仓库条件不符合质押物需要导致质 押物损毁、灭失或发生其他影响质押物价值的其他情况,甲方必须立即提 供与减损价值等值的担保。
2、签订合同前,甲乙双方共同盘点库存,库存与甲方提供的质押物清 单核对无误后,乙方接管质押物所在库房,对库房加锁。乙方接管甲方提 供的库房后即视为对质押物的移转占有。
在甲方全部清偿乙方当金前,质押物库存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叁佰万
元整。
甲方也可经乙方同意以等值质押物置换, 或偿还部分本金并支付利息、 综合费以提前赎回相应质押物。
甲方负责库房及担保物的安全,并且委派专人在库房外围看管,如发 生火灾或发生水、电等意外事故可能影响质押物安全的,甲方必须立刻采 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乙方。如因甲方疏于管理造成质押 物损毁、灭失或价值减损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亦可派人或委托他人 随时查验质押物及库房。
3、质押物的库存价值超出乙方要求的最低库存价值的, 甲方就超出部
分提货或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担保,乙方应予以配合;质押物的库存 价值等于乙方要求的最低库存价值时,甲方应事先向乙方出具《提货申请 书》(详见附件 2),并向乙方事先提供相应价值的质押物,或按比例部分 还款。《提货申请书》为本同组成部分。
4、质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物。
5、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义务时, 该方应于不可 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 生的书面证明。
第五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典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 括典当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 、赔偿金以 及乙方为收回当金而处分质押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诉讼、差旅、律师代理、 运输、仓储保管等全部费用。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在五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 当的财产质押或有效担保。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一 )甲方声明:
1、甲方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充分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自愿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3、向乙方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等资料都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的;
4、对所提供的质押物拥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和经营管理权,本合同
签订前,该质押物未以其他方式被限制处分,也未被依法监管、查封;
5、未隐瞒所涉及的调解、仲裁、诉讼、索赔、强制执行和可能危及乙 方权益的违纪、违法情形。
(二)甲方承诺:
1、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质押担保资格、权限、资信状况、质押物权属、 价值和有关同意质押的证明的核查。
2、甲方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质押物的各项相关费用,并 保证该质押物不涉及其他纠纷和法律诉讼。
第八条 质押权的实现
(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同意以质押物折价、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1、甲方未按典当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
2、甲方违背所作任何一项声明或承诺或者不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3、因甲方违约,乙方提前收回当金时,甲方提前承担相应质押担保责 任的;
4、甲方发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影响乙方按期足额实现债
权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提前收 回典当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当金本息:
1、典当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擅自改变当金用途;
2、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3、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三)债务履行期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处置质押物所得的价款, 可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存备偿。
(四 )甲方隐瞒质押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 押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五 )质押物灭失、毁损的补救措施:
1、质押期间,质押物如发生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价 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乙方有权优先受偿,由保险人或损 害赔偿人直接转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提前归还当金本息;
2、乙方享有代位求偿权, 有权向造成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责任人追 究赔偿责任。因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3、甲方拖延或放弃向造成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 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运输、仓储保管等相关费用全 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还款顺序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 费、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等);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典当利息、综合费用; (三)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典当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
(四)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典当本金。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行使 乙方除书面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 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未行使、 迟延行使或对甲方放松、放宽质押条件和程序的,均不视为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催款方式 典当期限届满或甲方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使得乙方提前收回当金的,乙 方将向甲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催款通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邮寄地址:
乙方邮寄地址: 甲乙双方变更上述地址的,应提前 5 天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视 为地址未变更,对方按照原地址寄送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相应书 面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当金致使绝当或因甲方违约而乙方提前收回当 金,由乙方变卖质押物,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当金、综合费、 利息、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剩余溢价退还甲方或提 存,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办理质物移交后生效,至甲方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义务完毕时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乙方已经提醒甲方注意对本合同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 地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合一经签订,即视为合同双 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质押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电话:质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质押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电话:
电 话:
附件十:
收款方式指定证明
公司: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的《 》
(合同编号为:
)项下当金
兀,请按如下方式向我方支付:
1、现金支付
元;
2、转账支付
丿元。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以上支付方式及内容,系我方自愿指定并已确认
指定人签字(章):
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
年 月曰质押人: 质押权人:合同编号:
年 月曰
质押人: 质押权人: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 定,双方商定,甲方将其有权处分的 系列产品等
库存货物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 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 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交付手续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甲方当金并收取一 定比例费用。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当票外签订 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乙方与甲方于 年—月—日订立的典当合同项下的典当本
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三条 甲方履行债务期限
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_日止。
第三条质押权存续期间
质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失,质押权也不消失。
第四条质押物及其占管与责任
(一) 质押物为:甲方有权处分的 等库存货物(具体
品牌、系列、规格、数量等详见附件一《质押物清单》,《质押物清单》中对质押 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押物与实际移交的质押物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的 质押物为准)。附件一《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 占管与责任
1、本次质押采用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方式,甲方为本次质押物的存 放提供仓库,并且甲方保证提供的仓库的温度、湿度、光线等存储条件符 合质押物的存放要求,如因甲方提供的仓库条件不符合质押物需要导致质 押物损毁、灭失或发生其他影响质押物价值的其他情况,甲方必须立即提 供与减损价值等值的担保。
2、签订合同前,甲乙双方共同盘点库存,库存与甲方提供的质押物清 单核对无误后,乙方接管质押物所在库房,对库房加锁。乙方接管甲方提 供的库房后即视为对质押物的移转占有。
在甲方全部清偿乙方当金前,质押物库存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叁佰万
元整。
甲方也可经乙方同意以等值质押物置换, 或偿还部分本金并支付利息、 综合费以提前赎回相应质押物。
甲方负责库房及担保物的安全,并且委派专人在库房外围看管,如发 生火灾或发生水、电等意外事故可能影响质押物安全的,甲方必须立刻采 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乙方。如因甲方疏于管理造成质押 物损毁、灭失或价值减损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亦可派人或委托他人 随时查验质押物及库房。
3、质押物的库存价值超出乙方要求的最低库存价值的, 甲方就超出部
分提货或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担保,乙方应予以配合;质押物的库存 价值等于乙方要求的最低库存价值时,甲方应事先向乙方出具《提货申请 书》(详见附件 2),并向乙方事先提供相应价值的质押物,或按比例部分 还款。《提货申请书》为本同组成部分。
4、质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物。
5、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义务时, 该方应于不可 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 生的书面证明。
第五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典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 括典当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 、赔偿金以 及乙方为收回当金而处分质押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诉讼、差旅、律师代理、 运输、仓储保管等全部费用。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在五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 当的财产质押或有效担保。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一 )甲方声明:
1、甲方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充分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自愿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3、向乙方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等资料都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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