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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均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均需要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
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行业类别选择“铅锌冶炼”。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
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
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标准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用再做选择。
3、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生产线名称不要填写生产单元,划分依据为原料-最终产品(非中间产品);生产工艺根据字典项选择,未在字典项内的选择其他,并注明具体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填写完整,包括技术规范的必填项和产生排污的生产设施;相同生产设施,若排放口相同可备注数量;铅冶炼生产设施中熔炼炉、还原炉、熔铅锅、电铅锅、烟化炉、回转窑、反射炉等填写炉型、处理能力,原料库为(最大)贮存能力,锅炉为生产能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设施参数可以填多个参数(添加设施参数);锌冶炼生产设施中沸腾焙烧炉、烧结机、密闭鼓风炉、电炉、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烟化炉、回转窑、多膛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等填写炉型、处理能力,原料库为(最大)贮存能力,锅炉为生产能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设施参数可以填多个参数(添加设施参数);产品名称:需填写技术规范的产品名称,
粗铅、电铅、锌焙砂、电锌、粗锌、精锌、硫酸等;产能以环评(备案)文件为准,注意单位匹配。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t/a。
4、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原辅料填写完整;辅料需填写含有毒有害物质;原辅材料成分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5、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注意与生产设施(自动生成)对应;污染物种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GB25466,GB 13271)填写;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注意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
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6、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类别只有两种,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治理设施有两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种类:总排放口需填写标准中全部污染物;排放口类型: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
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8、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9、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与标准一致。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一是许可量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二是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需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限值”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时段对排污单位更严格的控制要求;若有,应审核排污单位是否填报正确。
10、表9及表9-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1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审核“全厂合计”是否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之和、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数据是否为取严数据。
现有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及总量控制指标二者取严;
新增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总量控制指标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三者取严。
12、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
13、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
14、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15、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排放口名称、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5保持一致。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区分应与表5中“排放口类型”保持一致。
应审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否准确。
应有详细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的说明,并审查其合理性。主要排放口应申请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根据技术规范确定。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参数选取依据充分,取严过程清晰合理。
注意,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地方有更严格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6、表15噪声排放信息表
噪声排放信息表可不填写。地方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7、表16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
可填报各类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除外)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类别分为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分为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各种固体废物处理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之和)的差值即为排放量,应填报“0”。综合利用或处置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综合利用或处置方式。
18、表17-自行监测记录信息表
污染源类别填写废水或废气。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表8和表9(废气)、表14(废水)保持一致,无组织排放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厂界”。
监测内容并非填写污染物项目,废水填写“流量”;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烟气参数,包括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含氧量等,见执行排放标准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气象因子,包括风向、风速等,见HJ/T 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 819、HJ/T 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 819的相关规定。
19、表18-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如缺少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等。
记录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能随意放宽。
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
20、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
21、改正规定
改正问题、措施和时限要求要明确,并与前面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状为无组织排放的改为有组织排放、尚未进行自动监测的改为自动监测、现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达标的提升改造为可达标设施等。
22、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污水排放口位置。
23、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等;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体现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2015年1月1日及之后通过环评批复的,还要与批复要求进一步取严。
三、其他重点关注内容
对于排污许可证副本,除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外,还应注意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守法)报告、信息公开、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等。
1、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国家和地方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
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写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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