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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挖土施工工艺 人工挖土施工工艺具体内容如下: 1 范围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沟等人工挖土。 2 施工准备 2.1 主要机具:尖、平头铁锹、手锤、手推车、梯子、铁镐、撬棍、钢尺、坡度尺、小线或20 号铅丝等。 2.2 作业条件: 2.2.1 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2.2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2.2.3 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2.2.4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2.2.5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开挖底面的50cm ,然后再开挖。 2.2.6 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T沿灰线切出槽边轮廓线T分层开挖T修整槽边T 清底 3.2 坡度的确定: 3.2.1 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下列数值的规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撑。 3.2.1.1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一1.0m ;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一1.25m ;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一1.5m ; 3.2.1.4 坚硬的粘土一2.0m 。 3.2.2 超过上述规定深度,在5m 以内时,当土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好,且无地下水,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和管沟,必须放坡。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1-1 的规定。 3.3 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开挖。 3.3.1 开挖各种浅基础,如不放坡时,应先沿灰线直边切出槽边的轮廓线。 3.3.2 开挖各种槽坑: 3.3.2.1 浅条形基础。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60cm 为宜,从开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 浅管沟。与浅的条形基础开挖基本相同,仅沟帮不切直修平。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标高上返50cm 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后修整沟底。 3.3.2.3 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rn 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进行铲坡。深管沟挖土时,应在沟帮中间留出宽度80cm 左右的倒土台。 3.3.2.4 开挖大面积线基坑时,沿坑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3.4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开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 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线;自每条槽端部20cm处每隔2 ~3m,在槽帮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 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槽帮,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 3.5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必要时应加以保护。 在开挖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槽(沟)边缘0.8m 以外,高度不宜超过l.5m 。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3.6 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3.7 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3.8 土方开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行。 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 。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必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地基不得受冻。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用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4 质量标准 4.1 保证项目: 4.1.1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5 成品保护 5.1 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 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 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5.2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5.3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6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 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6.2 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6.3 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上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 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6.4 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 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6.6 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7 质量记录本工艺标准应具备以下质量记录:7.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2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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