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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
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有效防止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设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场容环境、作业条件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包括视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对工程建设相关各责任主体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监控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监督。
第五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应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中央及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投资规模(含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
业及其他建设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立交桥、跨河桥、隧道、地铁、车站、港口建设工程;
(五)建筑物(构筑物)整体迁移工程;
第六条凡属于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并交纳设计、安装和传输等相应的服务费用。设计、安装和传输服务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并办理工程远程视频监控注册。凡未提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委托书(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措施备案。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指挥中心。通过集中管理软件直接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实录监控。
第九条受远程视频监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监控室并配置符合《天津市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管系统技术规定》的高清晰彩色摄像机、终端计算机。施工现场设置的监控室应符合监控系统硬件运行的防尘、使用温度和防静电要求。监理单位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实行24小时专业操作员值班。
第十条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软件,将包括工程概况、管理组织架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承诺、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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