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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金融业务上的合作,保障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宗旨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将互相选择对方作为金融业务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合作
领域内互相理解和支持对方市场拓展与风险管理需要,联合开展融资产品研发与创新,努力为双方合作提供便利,促进双方业务共同发展。
第二章合作内容
第二条合作地域
1、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主要合作地区。
2、对于乙方跨甲方经营地域开展业务的,甲方将协助乙方在其他地域与甲方相应分支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第三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积极向对方推荐信用良好、经营水平较高、管理规范的客户,促进双方业务发展和降低经营风险。
2、对于甲乙双方均通过评审的融资项目,由甲方为客户办理融资业务,乙方为该客户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融资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预计其他融资性业务。
3、甲乙双方合作进行产品创新,如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金融产品。
4、甲乙双方愿意积极探索和实践为集群类(如大型商场、商会、园区)内的客户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第四条沟通交流
甲乙双方建立沟通交流机制,甲方指定部,乙方指定风险部,负责双方以及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深入开展有关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额度
第五条为保证乙方担保责任的履行,乙方承诺在甲方开立融资担保保证金账户,交纳保证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支取保证金账户资金。保证金按照存款期限定期利率计息,但甲方在业务需要范围内扣划保证金时,扣划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甲方给予乙方的综合授信担保额度为,期限为年。乙方对担保额度的使用条件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
第七条甲方在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原则为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得高于万元。
第八条乙方向借款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用应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同时应兼顾借款企业的财务效益,在企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收取担保费用,乙方因收费问题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第四章保证方式
第九条乙方做为担保人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
第十一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企业在除乙方担保之外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
第五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三条独立审查和推荐
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企业的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验和评估,甲乙双方各自独立进行贷前调查项目并确实认为项目可行,可向对方进行推荐。对借款申请企业贷款与否,由甲方决定;对借款申请企业是否提供担保由乙方决定,借款申请企业要符合甲方贷款条件和乙方的承保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程序
1、甲方经初步调查审核接受借款申请企业的信贷申请后,将有担保需求的借款申请企业推荐给乙方;或借款企业主动向乙方提出担保申请,经乙方调查评审后同意担保并向甲方推荐。
2、经乙方调查评审后同意担保的,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担保意向书》。
3、经甲方调查并经过审批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甲方与借款申
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信贷合同,并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4、乙方和借款申请企业办理完相关的反担保手续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放款告知函》后,甲方依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等信贷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贷业务。
5、贷款到期,借款企业偿还贷款后,甲乙双方之间相应的保证协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十五条甲方催收
当借款企业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借款企业催收。
第十六条代偿
当乙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借款企业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的,借款企业未清偿的,由乙方自接到甲方催收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代为清偿。接到甲方通知30个工作日内未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划乙方资金用于归还所担保的到期债务,并书面通知乙方。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代偿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甲方对借款企业的权利,对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对借款企业的追索权,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行使对借款企业的追索。双方对追偿情况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乙方免责
1、若借款企业或者第三人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向甲方另行
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则乙方在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
围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与借款企业变更协议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允许借款企业转让债务的;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允许借款企业延长偿还贷款期限的;
5、未经乙方同意,以乙方贷款保证金偿还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借
款企业的其他贷款;
6、未经乙方出具放款告知函,甲方提前给借款企业放款的;
7、甲方与借款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
的。
第七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相应担保合同的约定存入保证金;
2、有权要求乙方在借款企业出现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信贷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有权对推荐给乙方担保的借款申请企业在不被乙方接受时向乙方提出质疑或请求说明原因;
4、有权独立审批、自主决定借款申请企业的信贷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协助配合乙方开展担保业务;
2.对被担保借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照担保原则及担保条件,独立审查并决定是否为甲方推荐的借款申请企业提供担保,甲方不得进行干预;
2、有权了解被担保借款企业在甲方的借款偿还及履约情况。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缴存、追加风险保证金;
2、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被担保借款企业拖欠甲方的借款本息、垫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3、及时审查甲方推荐的借款企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提供担保,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通知甲方;
4、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及偿付情况、经营管理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并保证上述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5、积极向客户推荐在甲方开办信贷业务。
三、乙方的承诺
1、乙方及其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验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2、乙方承诺不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挪用或占用被担保客户保证金以及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3、乙方承诺遵守信贷原则,规范担保贷款前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4、乙方在获悉被保证人出现可能导致其不能偿还到期本息或者履约的不良征兆时,须及时向甲方通告。
第八章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甲方与乙方双方承诺在融资服务、新产品开发、企业信用评估以及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甲方与乙方及时交换和通报知悉的被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乙方承诺按月/季向甲方披露其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担保和偿付金额以及担保质量等有关情况,并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状况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组织形式发生变化;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
3.被解散或撤销;
4.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等发生变更的;
5.可能影响甲方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作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基础文件,与双方签订的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存续期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在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可解除本协议。但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不影响已经形成的权利或主张,也不影响已签署的其他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的所辖分支机构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和期间内办理担保业务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签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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