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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
二、由医院组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在县降消项目办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基层培训和指导等。
三、医院妇产科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指导、培训等双向协作关系,对建立双向协作关系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指导及培训时间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四、及时掌握全县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情况,做好指导、培训、监测、分析、督导与反馈工作。
五、需请非双向协作关系单位会诊或转诊的,按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会诊转诊中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县卫生局降消项目办与县医院协调解决。
六、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七、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八、医院妇产科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应立即报告妇产科上级值班医生和医务科(总值班),及时派出专家会诊,并对专家出诊给予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九、对下级卫生室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十、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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