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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各级医疗保健单位于早孕检查和产前检查时必须按《高危因素评分表》进行高危评分,属高危妊娠者,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右上角上盖“高危”章,并于孕28周、34周作高危复评分,如发现新增高危因素随时评分。
2、各乡(镇)卫生院对本乡镇的高危妊娠必须建立《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一览表》,填写和上报高危孕产妇花名册。
3、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专门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管理。对初发现的高危孕妇必须及时反馈到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
4、各接诊单位必须将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高危评分及分娩情况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以利定期追访。
5、高危孕产妇追访与管理:高危孕产妇必须由乡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追访与管理,其中评分在10分以上或者累计10分以上者必须向县级妇幼保健院报告。高危孕产妇必须实行分级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下高危到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上的高危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孕产妇急救中心住院分娩。
6、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接诊单位要及时向乡镇卫生院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果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桂阳县卫生局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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