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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妊娠妇女由于某种条件或致病因素或并发症的作用,对孕妇、胎儿、新生儿产生不良影响,构成较高的危险或可能导致难产,增加围产期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的,称为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监护是围产期系统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高危妊娠的评定标准
1、一般高危
(1)固定因素(在妊娠期始终存在并保持不变)
①年龄<18岁或≥35岁,身高<145厘米;体重<45公斤或≥80公斤(早孕初次检查时
体重);轻度骨盆狭小或畸形,软产道异常;轻度胸廓畸形,轻度脊柱畸形。
②不良产科史:流产史≥2次(包括药流、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引产);早产史、新生儿
死亡史、新生儿溶血史、死胎死产史;先天畸形儿史、难产史(穿颅、胎吸、产钳、内倒转术、剖宫产史);不孕史、输卵管吻合术后再孕者。
③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以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
期病菌感染,孕早期接受大量放射线。
④不利环境、社会因素;文盲,经济特别困难,无产前检查等。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
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以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菌感染,孕早期接受大量放射线。
(2)动态因素(动态因素其发生时间各有不同,经过治疗或纠正,可以减轻或消失,有时还会重新出现或加重)
①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1—2级;糖尿病;饮食能控制;病毒性肝病;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正常;肝功能异常;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贫血;血色素6—8克;血小板6—8万;妊娠合并卵巢或子宫良性肿瘤;轻度高血压(130/90—140/95mmHg),胆汁淤积症。
②一般产科并发症:轻度妊高症,臀位、横位(≥28周);先兆早产;胎儿宫内发育受限;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以上动态因素,应积极处理,密切观察、评定,如转为重度高危,则按重度高危管理。
2、重症高危
(1)严重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3-4级或既往有心衰史;糖尿病:需用药物控制;甲亢:需用药物控制;活动性传染性肝炎;大三阳、小三阳伴肝功能异常者;肝功能异常者;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急慢性肾炎伴肾功能受损;活动性肺结核;贫血;血色素<6克;血小板<6万;高血压(血压≥140/95mmHg);妊娠合并各种恶性肿瘤及脑部良性肿瘤;严重骨盆狭小或畸形,严重胸廓畸形,严重脊柱畸形。
(2)产科严重并发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不明原因阴道流血;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42周;先兆子痫、子痫,胎儿宫内窘迫、胎动消失、巨大儿(体重≥4000克)。
二、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
(1)高危筛查的程序:初筛高危(早孕建册时);复筛(孕16~37周、临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妊娠需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加盖高危孕妇的印章标志,以引起各级医务人员的重视。对筛出的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管理。
(2)监护、转诊与处理: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筛选出的中重度高危孕妇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及时转往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处理,各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对下级转入的高危孕妇应及时诊断治疗处理,对已转归的孕妇要作好转归记录,并将转诊卡一同转孕妇原保健
网点。所有转诊卡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各围产体健网点要主动与所属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建立起联系,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管理直至分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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