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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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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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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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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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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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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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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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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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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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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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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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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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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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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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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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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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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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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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挂: 传真: 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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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挂: 传真: 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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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人民币(大写) 拆借利率(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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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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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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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将款项于借款起始日上午九时,用加急电报汇至乙方帐户,并起息;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上午九时用同样方式还款,并止息。双方划款时均应派员到开户银行督办。如发生资金在途,属于拆出方或该方邮电局或银行的延误,由拆出方承担在途利息,反之,由拆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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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清算应按日计算,利随本清,利息由乙方归还借款时,一并主动划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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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分按日息5‰计收罚息,由乙方主动计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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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在执行期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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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责任:乙方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及资金拆借有关规定,如有违者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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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后,在签订的日期起生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章。无担保单位,需持有拆入资金地区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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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款项经划入帐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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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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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及签证的金融市场和担保单位、计划部门各执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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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终止: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否则需查时,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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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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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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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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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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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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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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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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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法人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