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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加强过程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总部或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投资建设的*研、办公、厂房、住宅及配套用房等各类用途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类项目,按照**工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项目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运营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类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的总体开发建设计划、营运销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发
包模式等内容),以及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移交等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产业类建设项目(项目用于*研生产,含产业园区)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
法律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重大风险管控和法律事务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在廉政建设、效能监察、信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企业应依据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承担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通称业主方或甲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制定招投标管理、预决算管理、变更洽商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企业内部有建筑、结构、水暖、电气、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少于6人的,可自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进
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负责提供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原则上应优先委托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不能胜任的,应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项目管理企业。
第九条项目管理企业,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有相关资质证书,有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有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足够的实力和经验承接项目管理任务,能够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编制或委托专业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建安总投资、用地面积等达到集团公司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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