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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洁工程承包合同
要点
发包人为实施某段公路保洁工程,接受承包人对某项目的投标。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附件一公路保洁工程内容、附件二发包人在公路沿线设置的垃圾箱数量及位置、附件三计量价格、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作业设备清单等。
公路保洁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公路线段公路保洁工程,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内容:做好公路线段公路保洁。应做到:路面、边沟、公路用地范围内每日清扫、清理,无积存废物、垃圾,保证公路排水畅通;路面、边沟、公路附属设施有破损、污染及时上报;发包人在公路沿线设置的垃圾箱每日擦拭并将箱内废弃物运走处理;公路标志歪倒、移位及时回复原位。
工作日工作时间应保证作业场地有作业人员。
公休日、节假日应保证与该日前一工作日工作时间相同的时间内作业场地有作业人员。
工程内容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6. 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的明文要求。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及完成。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工,自
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工期为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各项款物交接完毕,或约定条件成就时本合同终止。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
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
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的全权负责人。
1.1.
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或指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自然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业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2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3 作业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作业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作业时间,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包括按本合同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计入,从当天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购置费、运输费、保管费、维护费、保养费、修理费、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5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
2.3款约定用于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6.2 第1.6.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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