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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将继续安排1.8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449个省级新农村建设重点村(含新增加的25个省级重点村)。12月1日,省农委举办专题培训班,集中学习《吉林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针对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
2016年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设立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由2016年执行至2020年。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具体补助项目有5大类: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村道、屯道、巷道建设);路边排水沟建设项目;休闲文化广场建设项目;村部建设项目和农户围墙大门建设项目。
省里明确了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承担新农村建设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并对重点村上报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上限控制,每个重点村补助额度40万元左右。为避免出现项目过小过多、投资分散,每个村申报项目1~2个,不得超过2个。同时,加大对贫困村支持力度,2017年省支持的贫困村达到120个,占重点村支持总量的26.7%。
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省新农村办要求各地要落实好10项管理制度,即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审批、备案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决算制度,严格履行招投标手续制度,严格履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兑付报账制度,严格履行跟踪检查制度,严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后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绩效管理制度。新农村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串村、串项使用。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资金不得重复补助,以前年度已经支持的第一轮示范村和重点村原则上不再列入支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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