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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 〈〈吉林亚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信息披露以外,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
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
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邮寄资料;
(五) 电话咨询;
(六) 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 一对一沟通;
(八) 现场参观;
(九) 路演。
第七条 《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 站上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 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
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
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
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系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
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
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
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提 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
务。
第十四条公司指定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信息管理部 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辅
助部门,负责公司网站上有关投资者关系信息版面的维护。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投资部应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所属子 公司均有义务配合证券投资部
组织的投资者参观或调研活动,以便更好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
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四章附贝U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第七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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