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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的形态和身份认同的来源。在集体主义时期,中国城市地区的单位福利制度是基于国家或集体组织的单位工作形态而建立起来的一套与特定身份相关联的福利体系。彼时的单位最显著的特征是它提供近乎全面的福利,包括分配住房和食物、免费医疗、教育养老、文化生活等在内的历经从“生”到“死”整个生命历程的服务,但是,这种福利仅限于具有单位身份的成员,并且在单位成员之间形成清晰的等级制福利待遇。尽管改革开放前(乃至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期)的福利是低水平的,但这种全覆盖的方式还是在包括国企在内的体制内成员中形成了一种“国家包办福利”的理念。在这种体制下,发展文化事业就是由国家向民众提供福利的思想逐渐根深蒂固。
改革开放后针对单位福利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渐次展开,但这一改革比较缓慢,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才基本完成。相比农村社区以“包产到户”的改革迅速消解农村集体主义的公社制,城市中的单位社区依然在住房、医疗、养老和文化等主要福利上,享受着国家的支持和补贴,所以,把文化服务视为国家福利的理念依然存留于社会意识之中。文化福利的话语和表述尽管鲜见于当时的政策文本,但它作为一种理念不仅影响着普通民众的文化需求意识,也制约着政府文化部门的文化供给态度和方式。在集体福利时期,民众对文化福利缺乏主动的参与性,一切以国家的文化政治需要和发展条件为准来决定文化福利供给,个体只是被动的参与者和接受者。
随着新的政府服务理念的引入,文化福利的内涵增加了新的维度。进入新世纪之后,公共服务话语的扩散导致福利概念的公共化转型,公共文化服务也自然成为了民众心中的“文化福利”。“文化福利”的说法最早见于有关深圳市公共文化服务的新闻报道之中,后来得到广泛传播,并被纳入到一些政策文本中。这种政策话语正好契合了集体主义的福利记忆和精神理念,迎合了福利国家的乐观想象,文化福利一时成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指导理念。但是,以文化福利的理念来发展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单一主体的供给甚至包办,容易造成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需求的脱节,同时抑制民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而,这种理念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2.文化权利理念
随着公民权利话语的张扬,文化与公民权的结合催生了“文化权利”的理念。文化权利理念在中国的普及可以看作是个人权利意识在当代中国社会崛起的表征,它是两种力量汇合的产物,一方面市场经济深化激发了个体权利意识的生长,另一方面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深入,使文化权利话语与公民宪法权利结合,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所謂公民文化权利,一般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进行文化选择、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以及对自己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被保护权等多方面的权利”③。国内学者大多引用国际公约来论证公共文化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比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的文化权利。可以看出文化权利理念具有更多个人权利意识和现代法权意涵,更契合改革开放的时代情境,更具进步性。所以,在很多学者看来,为公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对公民法定文化权利的满足,而不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可有可无的福利。2006年,“文化权利”的政策话语被纳入到《“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权利超越文化福利,成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新的指导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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