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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解读
【范本条款】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条文解析】
这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 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因此,只有存在 明确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才能正常履行。
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两层含义, 一是用 人单位要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即该用人单位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是独立法 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该用人单位是本合同权利义务的享受者和承担者。
【范本条款】
劳动者基本信息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 县) 街道( 乡镇 )
其他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条文解析】
这也是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 应了解应聘者的基本 信息,一是为了确认该员工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 二是为了在发生意 外情况时, 便于及时联系其家人。
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建立劳动关系、 成为劳
动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 一般由法律规定。
公民要成为劳动者, 必须具有劳动权 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一出生便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自 16 周岁始,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范本条款】
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 (如经
营管理 / 行政管理、会计、薪酬主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岗位工作。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 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 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 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公司或个 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 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 兼职行为。
条文解析】
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
工作内容一般又称
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
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
工作内容一般又称
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确定劳动者在用人
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确定劳动者在用人
单位究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础,因而是合同中最重
单位究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
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础,
因而是合同中最重
要的条款之一。
对工作岗位的具体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有不同的考量。般来说, 用人单位希望劳动者一专多能、一个人能够完成多项工作, 尽可能降低人力资源成
对工作岗位的具体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有不同的考量。
般来说, 用
人单位希望劳动者一专多能、
一个人能够完成多项工作, 尽可能降低人力资源成
本。从这个角度出发, 用人单位要尽可能将职位设计得更为宽泛, 如约定为经营 管理岗位、 技术岗位、行政职位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企业管理所需要的复合
型人才,另一方面依据约定对职工轮岗, 从而避免一个职工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时
间过长、企业专项信息集中在少数职工手里。
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 很多劳动者 认同“一招鲜,吃遍天”的发展思路,希望自己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成为某一特 定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自己在人才市场上的就业竞争能力。
因此,劳动者普遍 希望自己可以在某一个固定岗位上工作。
从这个角度出发,劳动者应尽可能将自 己的职位约定得更为专业,如行政主管、会计事务主管、法律事务主管、薪酬主 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特别是对于某些专业人才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因为 频繁地更换工作岗位意味着专业技能的丧失。
另外,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而言,一般明确具体的管理职位合适,这样便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义务。
本条文第二款约定了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在未征得用人单位(雇主) 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有任何兼职及从事任何其他受雇工作的行为。因为劳动者从 事其他兼职行为,可能会影响其对本职工作的投入,甚至可能将用人单位的一些 重要信息外泄,从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第二款的约定对于约束劳动者 的兼职行为还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旦劳动者出现兼职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用人 单位可以依约要求劳动者给予赔偿。
当然,劳动者业余时间自己为家庭服务、 独 自完成一些科研或相关的工作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编者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劳动合同”成为一个职场中曝光率最高 的词汇。签订劳动合同必备哪些条款?又有哪些条款会暗藏杀机? 《职业》从本
期开始,特邀劳动法资深律师黄乐平,用简洁易懂的语言为您解读劳动合同范本 的关键条款,为你送上一份“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范本条款】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条文解析】
本条款是关于确定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依据的约定,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 须遵循的法定条款。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涉及到工作岗位的方方面面, 通过劳动合同予以约定, 显然不太现实。
考虑到相近工作岗位的比较, 用人单位 一般会在规章制度中作统一的规定。
企业确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 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 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法律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 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也包括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内容。
2. 民主程序通过。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制订, 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一般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员工少的单位应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修改、表决通过,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3. 公示。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 规章制度, 必须向全体职工公示, 全体职工普遍知晓的规章制度, 才对全体职工 具有法律拘束力。
【范本条款】 第五条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 甲方有权决定对 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 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关于工作职责的要求来 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 具体说就是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工作量。
需要说 明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不合常理地提高定额标准, 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工 作任务的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 无法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 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如应届生没有工作经验、 专业不对口、 劳动者对工作环境不熟悉等。
根据法律规定, 出现上述情况时用人 单位应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 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 也可以把其调换到更适合的 工作岗位上。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 如果单位尽到上述义务, 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说明劳动者确实不具备在该单位工作的职业能力。
单 位据此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范本条款】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乙 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得超过 月。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
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 按本合同 第九十三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
本条款是临时性变更工作内容的约定。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 有时会出 现一些突发性事件、 临时性工作任务, 如发生生产事故的紧急抢修、 应急性订单 剧增需要扩大产能、 应付主管部门的行业验收达标等。
本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可以 临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
既然是临时, 就应该有时间 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没有时间限制,那就变成了调整工作岗位,要经 过劳动者本人同意。
劳动者本人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 办理。
【范本条款】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甲方的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地点:
市 区(或某一范围内, 如北京市三环以里, 省会城市或地级市行 政公署所在地的子公司; 或者是甲方的指定工作区域, 如北京市城八区, 华东区 域的子公司办公地)。
【条文解析】
本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 是劳动者履 行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空间之所在, 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 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以及劳动者的发展机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 订劳动合同时,最好对此进行具体约定。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不约定具体的 工作地点可以减少自己的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更换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以不 受约束。但是,约定工作地点有利于留住人才,特别是在招聘前对劳动者的工作 地点有承诺更容易取得劳动者的信任,而且明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利于劳动者 的安居乐业。况且在现行劳动合同法体系下,企业提供的工作地点如果不符合劳 动者的期望,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一定要坚持 约定工作地点,特别是对于设有诸多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而言, 因为不同的工作
地点在工资待遇、生活环境、发展机会上有很大的区别。毕竟频繁地更换工作岗 位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何况地域的迁徙也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成本。
【范本条款】
第八条 甲方因为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变更乙方办公地点的,经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调整事宜按变更劳动合同办理,按本 合同第九十三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的情况发生变化, 办公地点需要变更,用人单位的所 有工作岗位的履行地点都要发生变化,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性 变更。而工作地点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时考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于需要兼 顾子女上学的女职工而言就更为重要了。
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般是 用人单位提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不成, 只能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范本条款】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满一年后,达到甲方考核标准的,甲方承诺派遣 乙方赴甲方在境外(国内)的 分公司工作。
【条文解析】
本条款是附条件的工作地点安排的约定。
用人单位对于一些重要工作岗位的 员工或较具潜质的员工, 往往会给与其一些良好的发展机会与工作环境, 对其加 以重点培养。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 可通过约定该条款确保自己选拔的员工符 合自己的工作要求与发展期望, 并有效地激励员工。
对于劳动者而言, 也可通过 本条款确保用人单位的承诺得以兑现,争取自己的发展机会。
【范本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
限为 年 个月;
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
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外, 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 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条款解析】
本条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主要涉及三个内容, 一是劳动合 同的期限,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见习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 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以及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期间。
二、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 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做了调整,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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