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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设工程借款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预计用款为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第三条
借款利率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20%。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年_月起至__年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元;__年_元;__年_元;__年_元;__年_元;__年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它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它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
(盖章)
贷款方:
(盖章)
负责人:
(签章)
负责人:
(签章)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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