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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道德哲学家,康德为人类的道德行为规定了至为严格的标准,即“绝对命令”,亦即为道德而本身而道德,由此而开启了西方思想界源远流长的“义务论”;黑格尔则以其闳深的思辨精神,立足“伦理”哲学的立场,消融并扬弃了康德道德哲学。
关键词:道德;伦理;扬弃
作者简介:周南飞,男,汉,重庆永川人,哲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哲学、德国哲学、宗教哲学。
[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11--01
一、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哲学,核心在其“义务”概念。康德认为,人的最高尊严,即在于其能自由地抉择与行动,即拥有“自主性”。在诸多行为之中,一些是出自于感性因素,虽不一定会妨害他人而应被禁止,但总不具备普遍性;而另外一些,则无论我们主观态度上喜欢、情愿与否,我们都必须或为或不为,因此是具普遍性的。后者,就是我们的义务。
康德深知,人类道德实践有诸多内在困难,我们的身心情欲,常会扰、阻挠我们的道德行动。同时,我们也具有另一种能力,足以限制感性,完成道德实践,此即“善良意志”。康德认为,“善良意志”具备两种特征:一、它是这个世界之中,唯一无条件好的东西;二、天赋、运气等因素,不是无条件好的,如果失去了善良意志的检束,则我们亦可用之为恶。因此,善良意志实是其他事物的价值赋予者,可把后者导向道德的状态。
由此,康德又严格区分了倾向与责任。在倾向中,我们的行动是出于天性、习俗,乃至欲望等;而责任则必须出于道德理性。由前者而行动,虽也可以具备价值,却非道德价值,唯有按照后者来行动,才具备道德价值。康德继而又区分了两种命令:假设命令、绝对命令。前者的目的由行动者自己规定,后者才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客观性。由此,康德提出其“绝对命令”的原则:可普遍化: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康德道德哲学完全立足于个体人格,将人视为最终的目的,本着个人意志去实践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法则的意义。
二、伦理实体论
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中,伦理作为“自由的理念”,出现在道德之后的环节中,这不仅昭示着它是对道德的涵摄,更意味着它才是道德最终的基础。伦理意志与道德意志之终极都归于“善”,两者根本不同在于:“道德的意志认为,善是它能够自己认识或规定的东西,而伦理的意志则承认,善是它在周围世界中遭遇到的某种现实的东西”。[1]
黑格尔语境下的伦理,乃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因此即是获得直接现实定在的精神实体。在道德中,主观意向下的善,其规定完全取决于行动者自己,这诚然也可能带来客观的善,但却是偶然的,终属“抽象的善”。而伦理则不然,它不仅是主观的形式及意志的必然规定,更是以自由为其内涵的现实性。因此,伦理便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换言之,“在道德的观点上,主观性还是同自由、即主观性的概念有区别的,但是在伦理的观点上,它是这一概念的实存。”
道德意志因其根本上特殊的主观形式,因而无法转化为一种固定的精神实体,比如性格、风俗。真正的有德者,必须将道德内化为一种性格,然后才可膺此殊荣,此即“作为个人造诣的德”。自我意识在道德的阶段,其价值还处于个人本身之中,“就是说,主体按照善的东西比照恶的东西来规定自己,但他还具有任性的形式”,因此还不能成为隶属于整个社会的性格,即风尚。
此外,伦理不仅作为道德的必然前提而保证其客观性与现实性,由此将一种特殊意志升化为普遍意志。与此同时,义务和权利也就合而为一。“在道德的领域,对我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的权利,以及对我自己的福利的权利、还没有、但是都是应当同义务一致起来。”换言之,在“为义务而义务”的抽象道德阶段,权利与义务是对立、割裂着的,只有伦理实体中,我们才达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正如黑格尔那句名言所揭示一样:“凡是权利也都是义务,凡是义务也都是权利。”
三、扬弃
由是观之,康德道德哲学最根本不足是其纯粹主观性。此主观性中自我意识与外部世界始终处于一种紧张状态。诚然,道德意識以为通过行动,它可以引导内在感受与外在变环境以符合其规定,但其实当它到达这一步时它又会立即将其推翻,反而将其对方当作本质,所以此阶段的意识“乃是整个的一窝无思想的矛盾”。因此,主观意识便永远不能与客观世界达成和解,心、物永远在交战状态,从而不能领略到权利与幸福。
另外,道德意志因为只信奉自己的“绝对命令”,因此也不理会客观世界的情形,而一归乎自我规定,及其至也,即便与世界为战,亦在所不计。因为它完全可以“大无畏”地宣称:只有我的道德内涵才具备合法的普遍性。其实,人类历史上大规模的暴行,其肇始之际并不一定出于邪恶意志。历史的悲剧,往往是在善良意志的驱使下,盲目冲动,逐渐酿成。
因此,如果没有客观的伦理现实作背景,主观的道德意志很可能盲从“绝对命令”,从而否定客观世界的一切规定。虽然康德将道德奠定在自由意志上,因而为人的尊严树立了坚固的基石,但其“形式主义”[2]却会将其道德的内涵抽空。抽空了的道德,由于不具备客观意义,其实便是非道德,甚至是反道德。只有在伦理的实体里,道德才能找到它真正的土壤,扬弃其纯主观性,由此步入通向至善之路。
最终,道德意识在伦理意识中不是被抹杀,乃是被吸收与发展为后者的一个环节。诚然,黑格尔的伦理哲学亦有相当的缺陷,如其锢于传统,而伦理客观性之诸规定尚不能充分展现精神之内涵。然而,就系统的圆满而言,黑格尔的伦理哲学当是可以涵摄康德的道德哲学的,从康德到黑格尔,其实也正是哲学从“主观精神”到“客观精神”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1]斯蒂芬﹒霍尔盖特:《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M].丁三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第310页。
[2]邓晓芒:《康德哲学诸问题》[M].北京:三联书店,2006:第9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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