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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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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0: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本文通过寻找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存在问题:例如:制度设计不完善、救助水平低、救助范围窄、管理体制不科学等。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政策性的建议。
【关键词】
贫困人口救助;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
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制度设计问题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设计时,参考新农合的一些做法,这使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有趋于“保险化”或“准保险化”的缺陷:设立了起付线和封顶线。但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不是一项保险制度,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其本质是一种“兜底制度”。如果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的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基金,但医疗救助制度本身设立的目的是帮助贫困人群,若设立起付线,分明是将大部分贫困救助对象挡在医疗救助的大门之外,因此,患大病的对象只能得到几百或几千元的补助,这对患病贫困救助对象几乎是杯水车薪。
2. 医疗救助水平偏低
农村医疗救助水平低,主要表现为医疗救助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和封底线上。起付线门槛较高、封顶线过低使得农村医疗救助水平对于贫困农民和患大病的农民所需要支付的费用远远超过了可承担范围;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主要依靠上级财政支持,社会捐助筹集资金不多,从彩票公益金中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情况更是稀少;筹资方式的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补助水平的偏低。就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补助效果来看,仍然与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相差很远。
3. 救助范围窄
我国农村医疗救助的受益对象一般是五保户、低保户和优抚对象,如果非贫困人员患了大病,一般很难得到及时的救助。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都没有被列入可救助的病种,这个庞大的困难群体仍然被拒绝在医疗救助的门外。这使得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变得狭窄。
4. 管理体制不科学,管理水平低
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范围,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首先是以医疗保险混同医疗救助。社会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凡是参加医疗保险的,必须在享受保险后仍有困难的特困人员,才能申请医疗救助。现实中往往混淆了两种保障形式的本质区别,加重了医疗救助的压力。
二、医疗救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改革措施偏离制度目标
近几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重点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确立其主体地位。而该制度改革中的核心内容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险资金主要由个人和所在机构承担的筹资模式。这样的模式提高了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但是与此同时却淡化了社会救助等其他低层次保障项目的改革和完善,弱化了社会互济的功能和作用,使那些本应属于保障重点的低收入者、无收入者的生活保障问题,因其无力参加社会保险而难以解决。
2. 财政体制不完善导致资金不足
我国各级政府在社会救助事权没有严格的界定。分事是分税的前提,只有在事权划分清楚的基础上,财权划分才有科学的依据。另外,事权划分在法律上也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央常从社会救助的区域性出发,要求地方政府承担更多责任。地方政府则从社会救助的社会效益出发要求中央增加资金投入,这样的情况下,很难形成一套约束政府社会救助等投资行为的科学而有效的机制。
3. 公共参与机制不健全
我国当前阶段公共选择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贫困人口在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太小。他们很难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更无法对政策制定者施压。一方面由于贫困群体自身影响力小,文化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官员主要依靠行政任命,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群众的社会救助需求意愿。
4. 立法理念落后
我国很多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基于迫切的现实需求而被动立法,没有意识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是国家履行社会救助义务的需要,并极力保证贫困人口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因此,法律中的不完善导致了贫困人口在许多方面都难以得到保证,因此难以充分体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根本的权利。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救助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行为,需要以法律作为准则,需要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医疗救助的供给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建立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还要陆续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的档案制度、统计通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等体系,进而逐步改进我国城乡统一协调,形式多样的医疗救助制度。
2. 多渠道筹资,提高农村医疗救助水平
资金的筹集分为政府筹资和社会筹资,以政府筹资为主,主要通过政府预算和拨款的形式完成;社会筹资的来源广泛,包括社会募捐和特别捐税补助,资金的管理引入第三方的审计和监督机制。
我国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医疗救助筹资政策供给,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医疗救助筹资清晰划分筹资比例,实现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共同负责而又有所区别,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的专项转移的力度,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提供更多资金。
3. 扩大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不仅仅照顾特别贫困人口,而应该将范围扩大到有困难的人群,包括低收入家庭、无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残疾人、不孕不育者等。可采用政府资助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各个政府下设机构执行的形式;医疗救助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应也应该更加完善,在我国目前的农村整体生活条件和卫生状况下,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作用,就不能仅仅将救助对象划分为农村地区特困人口,仅仅将十几种大病列入救助标准,也应该把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及常见病住院和门诊服务纳入到医疗救助资金支持的范围内。传染病和地方病的破坏性大,很容易造成较大的健康损坏,而且较小的投入就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妇幼保健可以避免产褥期疾病的发生、儿童传染病、先天性疾病和儿童保健,都具有长远且巨大的社会效益,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4. 加强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作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应全面协调好同各部门、定点医院、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统筹医疗救助相关工作和发挥各自作用,建立政府领导的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及运行机制;同时,政府应该梳理救助的步骤,实现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医疗服务、费用补偿等环节通畅,确保救助对象充分享受医疗救助制度带来的福利;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避免资金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医疗救助资金应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行政监督制度,以克服目前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分散、管理职责和层级划分不清、资金挪用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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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苓玲.各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及其对建立我国城市贫困人口社会医疗救助的启示[J].人口与经济,2006(1)
[4]杨红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民政部: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7]李沛露,冯显威.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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