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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引入市场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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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0: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作内容可以看出,民政事业主要涉及政治性与社会性公共服务,这些服务带有很强的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其二,消费的非竞争性,即增加一人消费不会减少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数量与质量。完全满足上述两个特征的一般称为纯公共物品,如公共安全、国防外交等。政府对于纯公共物品供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完全不满足上述特征的即可视为私人物品,交给市场提供。部分满足上述特征的为准公共物品,如仅具备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特征。准公共物品由于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此可以考虑以政府、市场乃至社会协作的方式供给。民政类公共事务的非排他性特征非常明显,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管他来自哪个地区、哪个民族都可以享受民政部门提供的服务。相对而言,其非竞争性特点并不突出,一般而言,伴随服务对象的增加,民政服务需要投入的成本也在不断加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也会受到一定影响。由此可见,民政公共事务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对于准公共物品,尽管政府仍然是提供主体,但其供给方式的选择有了更多可能,可以由政府直接供给,也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间接供给。按照公共物品的属性特点,我们把民政公共服务划分为三个类别,每种类别的供给方式有很大不同(参见表1)。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些民政公共服务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由政府直接供给转变为间接供给,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责任。相反,在主体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下,民政工作保障民生、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对政府责任尤其是监管责任的要求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政府扮演的角色是“掌舵”而非“划桨”,但其“掌舵”能力会直接影响“划桨”效果,甚至决定其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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