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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协议)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
;檐高/ / 跨度:
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协议(合同(协议))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
第 第 1 1 条
工期
1.1
本合同(协议)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协议)工期日历天数为
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协议)工期总天数为
天。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协议)中约定:
第 第 2 2 条
。
图纸。发包方于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套图纸。
第 第 3 3 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项目经理姓名:
。
第 第 4 4 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楚,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饶命问题,合同(协议)签订后
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 第 5 5 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
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理,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
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协议)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 第 6 6 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 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 10 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 5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协议)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 第 7 7 条
设计变更及 合同(协议)
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 10 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 日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 5 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5 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
第 第 8 8 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协议)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 2 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 第 9 9 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定。
第 第 0 10 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协议)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协议)承包造价 百
分
比 金
额 人民币(元)
第 第 1 11 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用合同(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引起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合同(协议))将合同(协议)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协议)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协议)。
第 第 2 12 条
合同(协议)
份数。
本合同(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
份。
第 13 条
补充条款如下:
工程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年 月 日
本合同(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
(章)
承包方
)
(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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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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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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