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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质权人 :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 务 所 形 成 的 债 权 , 本 金 数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 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四条 质物
4.1 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质物设定质押。《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
6.1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双方应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
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3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及其从物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质物的保管
7.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后,出质人应当按照每
(日/月/年)
元标准
(一次性/分次)向质权人或保管方支付保管费。
7.2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原因除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而返还质物。
7.3 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4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7.5 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
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7.6 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质物的保险
8.1 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8.2 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单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全部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9.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2 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
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3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9.4 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10.1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2 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0.3 出质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
10.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出质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质权人。
10.3.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质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质权人。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质权人避免质权遭受侵害。
10.6 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7 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诉讼费用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 出质人在本合同第 10.1 或 10.2 条中作出虚假声明,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3 如非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出质人与债务人对质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质人与债务人不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出质人、质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2.3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清偿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 三 条 权利行使与强制 执行 公证
13.1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
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3.2 质权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3.3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由挂号信、特快专递邮递的,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具体联系方式约定如下:
如发送给质权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如发送给出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3.4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和出质人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出质人自愿向【】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3.5 出质人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将变更通知送达至质权人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质权人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联系方法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出质人是否收悉,按本合同第 13.3 条约定的时间届满,则视为质权人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出质人自愿放弃对质权人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公证处名称:
公证处地址:
邮编:
电话:
13.6 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共同确认:如债务人不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其全部义务,质权人将向出质人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如出质人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发出后【】日内仍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者未向公证处积极举证对质权人债权进行抗辩,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质权人的债权,或未与质权人达成任何展期协议,则视为出质人对《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所主张的应履行的义务无异议,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并且数额如质权人所主张。在此情况下,出质人承诺无条件接受公证处根据质权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明所确认的应履行义务的数额。质权人有权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出质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13.7 质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出质人履行债务或担保义务的情况: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执行证书申请书》;
(3)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质押合同; (4)质权人向出质人送达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3.8 质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质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出质人的相关信息。
13.9 出质人对本《抵押合同》的内容已全部知悉并予以认可。
第十 四 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和/或担保权益后,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则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4.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根据各方存档和办理登记、公证等需要,本合同可以签署正本一式若干份,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至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
: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金额单位:万元 质押财产名称 规格 数量 价值 折扣率 质押金额 保险单 备注 协商值 评估值 号码 起止日期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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